一、被执行缓刑走访可以不参加吗?
缓刑走访可以选择不参加,但是如果有安排劳动就必须要参加,因为这是决定当事人是否在缓刑期满的时候判定按原判进行服刑的凭证,如果没有再犯新罪,缓刑考验期满,就不再执行原判的刑罚。参加可能还会获得减刑的可能。24小时定位不是每分每秒的监视,而是间断性的监视。
缓刑并不需要每周都要去报道。
缓刑的执行问题:
1、缓刑的执行流于形式,未能发挥缓刑考验作用:缓刑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由罪犯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协助执行。但据笔者调查,多数法院将缓刑执行通知书送到公安机关,即完成了缓刑的执行程序。
2、未成年罪犯在缓刑执行期间,未对其适当帮教: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因为犯罪对其进行惩罚不是主要目的,通过惩罚、感化、教育、挽救使其不再犯罪、改过自新,应作为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重心。
3、缓刑案件执行减刑制度的较少,鼓励机制不健全:缓刑案件,因罪犯未被关押,无论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间表现怎样好,都很少有被减刑的,这不利于鼓励罪犯积极改造。刑罚的目的不仅仅是惩罚功能,教育功能也非常重要。教育功能的实现不仅仅体现在罪犯不重新犯罪,还体现在通过劳教,罪犯人生观上有所提升,道德行为水平得到提高,除了不犯罪,还要成为一个讲究社会公德的人。
二、缓刑期间应当遵守哪些管理规定?
被判处缓刑后缓刑人员需要到司法局报道,那么被判缓刑的一般多久去司法所报道 缓刑接受社区矫正,由司法所进行监管。每月集中学习、公益劳动,思想汇报、电话汇报、当面汇报。每周至少当面或者电话汇报一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规定定期向执行缓刑的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被执行缓刑的,缓刑期间应当严格遵守考验管理规定,但是对于缓刑走访并不是选择强制性参加,如果犯罪嫌疑人由于个人原因无法参加的,通过提前申请获得批准后可以不参加,但是对于法定要求的劳动必须参加并积极执行,否则考验期可能出现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