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准予或不准予强制执行行政决定用)
()行非执字第号
申请执行人,(写明行政主体名称和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号决定(或其他行政行为名称)。(写明审查过程)。
(写明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具体执行内容、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提交的证据等)。
(围绕听证会上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概括写明各方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如果没有听证,此项不写。)
经审查查明,(针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申请所依据的事实,法院如有异议,写明认定情况;如无异议,此项不写)。
本院认为,(写明准予强制执行或不准予强制执行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依据的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条、款、项、目),裁定如下:
(写明裁定结果)。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人民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关于行政裁定书的强制执行,是需要行政单位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书提交到人民法院,然后人民法院根据国家法律依据作出是否予以行政强制执行的决定。至于说予以强制执行的裁定书的基本格式,司法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的格式都是固定的。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