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过招标的合同可否修改违约责任
招标人与中标人对双方签订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能进行变更。在有关法律条文中,并未对哪些属于实质性内容以及变更多少属于实质性变更进行规定。而违约条款往往是在出现争议解决时候使用的,并不属于商务条款,在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条件下,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予以修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二、中标合同到期能否续签
可以协商。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四)《招标投标法》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只有符合这个情况才必须招标。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由于发包方与承包方在经济地位上的不对等,时常出现承包方被迫接受发包方很多不合理要求的情况。但在招标过程中,发包方为了体现出招标程序的公正性,往往在招标文件中实际并不体现出这些不合理要求,而是通过中标后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与承包人另行签订实际履行的合同。这种行为事实上构成了对《招标投标法》的违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