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者工伤待遇未解决劳动关系是否存续?
劳动关系存续与工伤待遇是否解决没有关系,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合法用工后未解除劳动合同,则劳动关系一直成立存在;解除了劳动合同后,也可以追讨工伤待遇,但在工伤医疗期内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存在以下情形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劳动者工伤赔偿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具体赔偿项目和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单位没有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参考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金标准。
(三)交通费、食宿费
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四)康复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
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六)停工留薪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七)护理费
(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八)伤残补助金
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27个月工资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25个月工资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23个月工资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21个月工资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的75%
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18个月工资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16个月工资
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的70%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的60%
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七级伤残=本人13个月工资
2、八级伤残=本人11个月工资
3、九级伤残=本人9个月工资
4、十级伤残=本人7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综上所述,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劳动者因工受伤后被认定构成工伤,如果并非劳动者个人意愿,工伤医疗期间用人单位不得擅自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关系的存续与工伤待遇并没有直接关系,即便解除了劳动合同后,劳动者也可以追讨工伤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