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敲诈勒索罪和索赔维权的区别是什么?
赔偿与敲诈的区别在于索要手段的行为表现不同。一般情况情况下索要赔偿都是通过合法的途径进行的,比如协商、调解或者是诉讼等正确的维权手段。而敲诈勒索的行为表现为向对方实施一定暴力或者胁迫,要求其处分财产的行为,其中的胁迫,是指以恶害相通告,以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
敲诈和自愿补偿的区别就在于,当事人出于自愿进行赔偿的,并不是敲诈勒索的行为,而敲诈勒索是指通过威胁、恐吓等暴力方式强行索取财物的犯罪行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与赔偿两者在实际生活中会被很多人误解,两者本质主要涉及到违法性判断和衡量问题。一般而言,只要是合法地索要赔偿,要的再多,都不构成犯罪,因为此时金额数量多少,只涉及经验问题,与性质无关。
二、应该如何认定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务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如债权人为讨还久欠不还的的债务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分的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等,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从客观构成上讲,本罪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威胁,是指以恶意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
这两者的表现形式不同,敲诈勒索罪是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的行为,具有强制索要他人财物的目的,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威胁手段,强迫被害人交出财物,该罪侵害的是公私财物,犯该罪涉案数额较大的,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