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人员回避制度规定什么情形需要回避?
办案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案件调查处理人员应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申请回避。
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相对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回避制度是指办案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时,不应参与该案件调查处理的制度。
一般办案人员的回避,由所在行政处罚机关分管领导决定;分管或者主管领导的回避,由所在行政处罚机关领导集体决定。
回避决定作出前,办案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相对人可以向作出回避决定的机关再申请一次,驳回申请回避的,应向相对人说明驳回的理由。
回避的办案人员应将调查处理工作转交给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人指定的调查处理人员。
二、行政处罚的特征是什么
1、行政处罚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为目的,而不是以实现义务为目的。这一点将它与行政强制执行区别开来。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
2、行政处罚的适用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这一点使它与刑罚区别开来。刑罚的适用主体是人民法院。
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区别:制裁的性质不同;适用的违法行为不同;惩罚程度及适用的程序不同;制裁机关不同;处罚形式不同。
3、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外部行政行为。这一点将它与行政处分区别开来。行政处分只能适用于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由行政机关任命或管理的人员。
4、行政处罚的前提是行政相对方实施了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而非违反了刑法、民法等其它法律规范的行为
行政执法人员在一定的情形下需要回避,按照具体的情况进行相应的回避,行政处罚的特征包括以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为目的,适用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适用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