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抢注他人商标有什么隐患吗?
无法合理合法的使用商标;侵犯了他人商标的著作权。商标恶意注册通常是指商标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明知已有在先商标或其他在先权利的存在,或具有某种不良动机而注册申请商标的行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二、恶意抢注商标的类型有哪些?
1.抢注未注册商标
包括具有特定关系(如代理关系或合同关系)的抢注、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抢注、对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抢注、对普通未注册商标的抢注。
2.注册与在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这里的已注册商标包括已注册的驰名商标、已注册的普通商标。在先使用人主张商标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如果在先使用商标已经有一定影响,而商标申请人明知或者应知该商标,即可推定其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但商标申请人举证证明其没有利用在先使用商标商誉的恶意的除外。 在先使用人举证证明其在先商标有一定的持续使用时间、区域、销售量或者广告宣传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有一定影响。
3.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抢注
他人“在先权”是指除商标以外的包括姓名权、著作权、商号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其特点是:
(1)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或者利益;
(2)在商标申请以前就已经取得或者使用;
(3)与争议的注册商标具有相似性。
4.囤积商标
指商标申请人非基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需求,而大量注册囤积商标的行为,其行为出发点在于通过囤积商标的方式,利用商标转让、发起民事诉讼后再和解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
抢注他人商标是一种性质非常恶劣的违法犯罪的行为,对于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的市场环境将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影响,因此一旦构成了抢注他人商标行为的,将会依照案件的类型以及造成的后果的恶劣程度来对当事人进行相应程度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