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审判员:
_____担任被告人__________的一审辩护人,现就本案事实和量刑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被告人_____具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请合议庭考虑并依法认定。
1、被告人_____构成自首。
被告人在案发后到安新县公安机关投案,并配合公安机关相关工作,在庭审中也认可自己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认可起诉书指控的案件事实。由于被告人在案件发生时酒后记忆力减弱的原因,而对案件的部分过程没有记忆,但被告人认可自己与被害人发生打斗并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事实,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2、本案已由被告人亲属代为向被害人亲属赔付经济损失五十万元。
3、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已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书面谅解,双方矛盾已经缓和。
4、本案双方本无矛盾,由农村琐事偶然引发,从案件性质上讲不同于其他恶性暴力犯罪,由此体现出被告人并不具有极深的主观恶性,并且易于改造。
本案双方本为关系较为密切的乡邻,而且平日互帮互助,因农村琐事引发本案,案件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偶然性。由此,案件性质上既不同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侵害他人生命安全的故意伤害暴力犯罪,也不同于其他发生在农村的民事纠纷矛盾激化引发的刑事案件。基于以上这种有别于其他刑事案件的案件性质,可以体现出被告人并不具有其他暴力犯罪行为人那样极深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且易于改造。
5、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且向被害人亲属表示了真诚的歉意。
根据以上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结合《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提出以下量刑建议。
建议以十年有期徒刑作为量刑起点和基准刑,以一年有期徒刑作为宣告刑。
首先,根据《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建议以十年有期徒刑为量刑起点。
其次,因本案没有《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增加轻微伤一人、轻伤一人……”等四种增加刑罚量的情形之一,所以可直接以十年有期徒刑作为基准刑。
再次,根据《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本案被告人的前述从轻情节,确定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后,采用“同向相加”的方法确定全部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可以总计减少基准刑的90%调节基准刑。
其中自首情节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全部经济损失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本案为农村琐事引发,参照《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中关于“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上,“同向相加”,可减少基准刑的90%调节基准刑。
最后,根据《刑法》规定,自首是可以“减轻”处罚的情节,根据《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减轻处罚情节的,可直接确定为宣告刑。所以对本案被告人可以以十年有期徒刑作为基准刑,再减少基准刑的90%,在法定刑最低刑十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即以一年有期徒刑作为宣告刑。
以上辩护意见及量刑建议,请合议庭考虑并采纳。
辩护人:_____律师
在进行梳写辩护词之中,首先应完全保证案件事实的真实性以及完整性,然后再确定不能够符合当事人的相关利益条件,确定之后,然后再将辩护词提交给法院,法院会根据实际内容来对案件进行审理,审理完成之后会在法院上公开进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