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视居住没有固定居所可以指定吗?
监视居住没有固定居所可以指定的;《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査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二、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三、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有什么区别?
1.对个人自由的限制程度不同。
从对人身自由的限制程度来看,取保候审比监视居住轻。对于那些被保释候审的人,刑事诉讼法要求他们履行一些不妨碍诉讼的义务,并禁止他们未经批准离开他们居住的城市和县。然而,生活在监视之下的人受到更大的限制。除了不干涉诉讼程序外,未经批准,他们不得离开自己的住所或指定住所,也不得随便会见他人。
2.限制个人自由的期限各不相同。
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这两项强制措施一旦在实际执行中采用,很难撤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长期受到限制,无法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不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这不利于案件的及时审结,不利于打击犯罪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也不利于法制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为此,该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不得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3.适用条件不同。
(1)取保候审:
(1)可能被判处管制、刑事拘留或独立适用附加刑。
(2)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取保候审不会造成社会危害。
(3)患有严重疾病、无法照顾自己、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如果被保释候审,将不会有社会危险。
(四)拘留期满,案件尚未审结,需要取保候审的。
(五)持有不需要逮捕但可以逃避调查的有效出境证件。
(2)住宅监视:
(一)患有严重疾病,不能自理的。
(2)孕妇或不如婴儿的妇女。
(3)是无法照顾自己的人的唯一支持。
(4)当拘留期限届满而案件尚未解决时,需要监视居住。
(5)因案件的特殊情况或办案的特殊需要,采用监视居住较为适宜。
(六)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不能提供保证人或者支付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4.执行位置不同。
取保候审通常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居住的城市或县进行。
除了在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住处监视居住以外;犯罪嫌疑人没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指定的住所进行。(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和特别严重的贿赂罪,如果在居住地执行可能有障碍,经上级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
5.违反规定的后果是不同的。
获得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应当没收部分或者全部已交纳的保证金,并根据情节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交纳保证金。
综合上面所说的,监视居住是属于执法人员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如果没有固定住所的,是可以利用指定住所的方式来进行处理,而且监视居住是有时间限制的,一般最长为六个月,只有在规定的时间找齐证据,就可以对当事人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