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贷合同纠纷中抵销权有什么规定?
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各以其债权充抵债务的履行,双方各自的债权和对应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已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依照合同的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到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以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数额内相互消灭。
法定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同种类的债务,且债务均已届清偿期时,为使相互间所负相当额之债务同归消灭的一方意思表示。用作抵销的债权,称为主动债权,被抵销的对方当事人的债权称为被动债权。法定抵销如前所述为形成权的一种,只有具备一定的要件,才能形成该种权利。
二、借贷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借贷合同双方当事人如果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了纠纷,首先应按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加以解决。既不应采取消极拖延的办法,也不应采取扣发货物或拒付货款的办法自行行使法律处分权,因为这两种做法都无助于问题的解决。
按照法律规定,应该首先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协商解决纠纷,双方是建立在互谅互让、平等磋商的基础之上,不影响团结以及今后的继续合作,还可以节省时间、人力和费用,所以,应该更多地采用这种方法。
合同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如,一方或双方是国有企业的,可以要求上级机构进行调解。上级机构应在平等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而不能进行行政干预。当事人还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机构、仲裁机构、法庭等进行调解。
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以债权处理债务的行为就是抵销,当事人需要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解决合同纠纷的问题,可以就争议的问题进行协商,争取达成一致意见,如果有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协商,那么可以请第三方机构介入进行调解,也可以收集证据去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