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上诉一次。在我国的民事案件中,一旦这类诉前财产保全发生后,相关的当事人员可以进行一次诉讼办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我国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办理,合法的保护这类人员的合法权益,对这类财产的保全进行办理。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不管是诉讼财产保全还是诉前财产保全,财产保全的裁定一旦作出,就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
2、但是当事人对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人民法院复议认为裁定正确的,驳回申请;认为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所谓诉前财产保全,也就是诉前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所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与诉前财产保全有关的民事争议必须有给付内容。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应是有给付内容的,如不是因财产利益之争,而是人身名誉之争,无给付内容的,法院就不能采取诉前保全措施。
诉前财产保全属于应急性的保全措施,目的是保护利害关系人不致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例如,双方当事人签订购销合同,需方按约定给付供方150万元的预付款,事后发现供方有欺诈行为,根本没有能力履行合同,而且所付货款有被转移的可能,如不及时采取强制保全措施加以控制,必将产生难以弥补的损失。由于从债权人起诉到法院受理需要一段时间,法律就有必要赋予利害关系人在情况紧急时,请求法院及时保全可能被转移的财产的权利。
这类财产保全应由案件的原告进行申请,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按照案件的实际损失和实际涉及金额,要求这类人民法院对诉讼案件的金额进行保全,在案件办理结束后,对这类保全的金额进行分配,按照案件的判决情况进行办理。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的程序性规定中,如果是民事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发现另一方存在转移财产等会损害自己的财产权的行为的时候,此时是可以向我国的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申请财产保全也是存在法定的期限限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