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征收拆迁时,只要被征收人签了协议,征收方就可以肆无忌惮的拆除房屋吗?如果征收方委托拆迁公司拆除,该由谁来承担责任?下面晏清律师通过真实案例为大家讲解这两个问题。
谢女士是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的居民,2017年9月4日,当地政府发布征收决定,将谢女士家的房屋列入征收范围,2017年10月6日,谢女士与征收方签订了《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但在该协议中,并未对具体的搬迁期限作出约定,2018年4月24日和5月10日,征收方在未将补偿安置到位的情况下,分两次将谢女士的房屋强行拆除,使谢女士的合法权益遭受巨大损失。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谢女士委托了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主任王xx律师,对征收方提起了违法拆除的诉讼。
诉讼中,被告对谢女士的诉讼请求提出了这样的答辩意见:被告认为被告不应该对拆除谢女士房屋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因为征收拆迁过程中的旧房拆除工作被告已经发包给了拆迁公司,拆迁公司才是拆除行为的实施主体。
面对这种情况,王xx律师在法庭上向法官提出如下辩论意见:案涉谢女士的房屋无论是何主体实施的强制拆除,均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对合法建筑的拆除,应当首先推定为系房屋征收部门的拆除行为,而不应当认定为民事主体等实施的拆除,因为现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制度本质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征收,并由国家依法进行补偿,整个过程均系行政权行使的过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上述法律规范表明,拆除征收范围内合法建筑的行政职权归属于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其他主体实施房屋征收行为的,应当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被告征收方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拆迁公司拆除案涉地块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而原告的房屋就在案涉地块范围内,且被告对拆除事实不予否认,故在拆迁公司拆除行为未超出约定范围的情况下,被告征收方应该对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确认了谁为拆除行为承担责任,紧接着下个问题要考虑拆除行为是否违法,针对这个问题,王xx律师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原、被告就涉案房屋曾达成《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与上述征补条例规定的强制执行情形不完全相符,但是,无论是对行政机关单方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的强制执行,还是对经双方协商后达成的征收补偿协议的强制执行,其法律规定的精神应该是一致的,即在被征收人不能自觉搬出并主动将房屋交征收部门处理情况下,房屋征收部门都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获得法院准许强制执行裁定前,行政机关没有直接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的权利。本案中,原告谢女士并未主动将涉案房屋交于被告处理,被告在没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下,擅自对原告的房屋进行拆除,显属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应确认违法。
最终,法院采纳了王xx律师的辩论意见,支持了谢女士的诉讼请求,确认了征收方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由此可见,即使签订了补偿协议,征收方也不能随意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拆除行为,终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如果您也有相关的法律问题,欢迎向专业拆迁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