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申诉法院不受理怎么办
申诉被驳回以后,一般情况下,申诉人应当息诉。但是,申诉人如果有大量事实、确凿的证据说明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继续向原审法院、上级法院、人民检察院等申诉。申诉是为了解决错误裁判不限次数,可一直申诉,但是主要还是看证据。
法院经审查如果认为具备重新审判的条件,则按原审程序进行审理。如果申诉被驳回,申诉人仍不服的,还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以上规定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驳回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审判。
可以申诉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提起申诉的人,是三个: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他们既可以向法院也可以检察院提出申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二、刑事申诉不予受理的几种情形
(1)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超过两年提出申诉,一般不予受理。
(2)申诉人仅就附带民事部分提出申诉的,一般不予受理。
(3)对不符合法定申诉主体资格的,不予受理。
(4)上级人民法院对经终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或者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申诉案件,一般不予受理。
(5)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案件,申诉人仍不服提出申诉的,不予受理。
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诉,检察院会进行复查。复查是一个独立的程序。经复查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具体条件和法院重审的实质条件基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