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多的征地拆迁当事人遇到征地补偿不合理、不合法、不公平的时候不知所措,更是不明所以。一是不知道补偿到什么程度是合理的,全凭自己对房屋和土地的直接损失的模糊估算;二是不了解征地的法律程序与流程,严重缺乏相关法律知识与法律意识;三是没有自信,不敢跟政府正面理性进行对话。
古人云: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在不明所以的状态下,怎么可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今天想要给大家普及的一个法律知识就是征地拆迁当中的“一书四方案”。相信很多征地拆迁当事人都不完全知道“一书四方案”为何物?
“一书四方案”是指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材料编写,并逐级上报至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任何合法征地项目都应当具备这几份文件,才能实施合法的征收。那么如何获得“一书四方案”呢?
在征地项目进入实施阶段后,根据我过《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国国土资源部门在2014年下发了《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了“一书四方案”助于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那么我们应当注意到,要想获得“一书四方案”应当是在征地项目进入实施阶段后才能申请公开,那么项目刚刚开始申报或者在审批过程中,此类文件并没有确定实施前,不能申请公开。
申请“一书四方案”信息公开,根据我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另外,我国《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第七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用土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综上所述,“一书四方案”制定部门应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所以应该由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也就是向市、县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一书四方案”信息公开。征地拆迁当事人应当明确这些文件的一个内容,了解自己家土地与房屋被征收是否合法,补偿是否合理,应当从了解和学习这些知识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