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非法经营(出版物)罪立案量刑标准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片版物(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5000份或者期刊5000本或者图书2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张(盒)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报纸15000份或者期刊15000本或者图书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的;
(2)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刑期五年以上: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2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20000份或者期刊20000本或者图书10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2000张(盒)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报纸60000份或者期刊60000本或者图书20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60000张(盒)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