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辖权异议未作处理直接判决合法吗?
不合法,二审期间,如果一方提出管辖异议,或者二审法院认为该案没有管辖权,二审法院可以继续审理,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判,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受理条件很明确,应该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一个法院对案件的裁判权的前提就是司法管辖权,没有管辖权就不能对案件作出裁判,不能因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管辖异议便认为取得了管辖权,也不能因为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便视为达成约定管辖。特别是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案件,因为管辖权是法律对法院审判职能的区域或等级性授权,不是当事人选择就能决定的问题,当然这应该与当事人在几个有管辖权的法院之间进行选择相区别。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无管辖权的法院判决是无效的,当事人和第三人可以提出管辖异议,如果发现没有管辖权法院可以继续审理也可以撤销原判,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二、法院在开完庭发现没有管辖权移送管辖是否可行?
法院在开完庭发现没有管辖权移送管辖是可行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该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这是对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
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有权利在自身所在地进行检查审理的,还需要我们根据案件所涉及到的人员范围以及法律来决定案件的受理地区,只有这样才能更加有利的保障人们的权利不存在任何的损失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