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合同是企业合同的对称,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社会组织为满足日常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所明确的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民事合同主要是解决公民个人的衣、食、住、行等问题。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合同义务包括:通知义务,即合同当事人应将自己履行义务的情况及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协助义务,指合同当事人应协助对方履行义务,以使合同能顺利履行的义务;方便义务,指为对方履行合同义务提供方便的义务;减损义务,即在合同中防止损失扩大。
合同义务包括下列内容:
1、通知义务。即合同当事人应将自己履行义务的情况及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2、协助义务。指合同当事人应协助对方履行义务,以使合同能顺利履行的义务。
3、方便义务。指为对方履行合同义务提供方便的义务。
4、减损义务。即《民法典》中的防止损失扩大,是指由于主客观原因而使一方遭受损失时,遭受损失的一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损失的扩大。
5、保密义务。指合同当事人负有将通过确立合同关系而了解到的对方的秘密予以保守的义务。
合同附随义务是相对于合同主义务的法律概念,订立一份合同的主要性质和主要目的决定了合同的主合同义务,而附随义务种类很多,我国明确规定的附随义务有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通知义务又称告知义务,是指债务人负有对有关债权人利益的事项的通告使其知晓的义务。合同的履行及合同目的的实现,需要当事人通力配合,其中需要双方互通信息的情形,多有所在。如果依据诚信原则,当事人应当主动地通知对方,此时便可认为有通知义务存在。
协助义务又称为协作义务,指合同当事人应互为对方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提供照顾和便利,促使合同目的圆满实现。它要求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承担协力义务;在履约中,当事人应当顾及另一方及其标的物的状况,最大限度地运用其能力和一切可以运用的手段实现对方的正当愿望,以利于合同的适当履行。合同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协助对方处理与合同相关的事务。
保密义务是指当事人一方对于知晓的对方的商业秘密或要求保密的信息、事项不得对第三人泄露。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随着我国的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的民事合同的签订数量也是在不断的上升的,此时需要注意的是,作为合同的当事人的,一定要及时的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是在签订民事合同的时候遇到了自己无法处理的情形的,是可以聘请专业的律师来保护自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