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税职务犯罪新特点是什么
涉税职务犯罪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趋利徇私明显。涉税犯罪带有明显的趋利、徇私性,有些税务人员受拜金主义、个人主义等错误思想的影响,为个人或小团体的利益,贪私利、徇私情,置国家利益于不顾。
2、中层领导居多。在犯罪的主体上,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之便卷入犯罪的人数有上升趋势。虽然所涉及人员的绝对数量不大,但由于卷入者大部分在中层以上领导职位,贪腐的数额巨大,渎职犯罪所造成的破坏性后果惊人。
3、窝案串案增多。一些犯罪分子在权力部门内结成有领导、有分工的违法犯罪团体,有组织地滥用权力。有的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隶属关系共同作案;有的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相关征管环节弄虚作假,包庇犯罪;有的税务人员和非税务人员内外勾结,不征、少征税款。
二、涉税职务犯罪的表现形式、特点
涉税职务犯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主要有:
一是超越职权,擅自减免税;
二是向所管辖的纳税户借钱借物,借占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
三是暗示或公开要求纳税人提供吃喝玩乐,收受或者索要纳税人礼品、礼金和证券;四是收受关系税、人情税,在税收上照顾熟人亲友或为行贿人在税收上谋取非法利益;五是在涉税事项审批、查办税务违法案件、物品采购中,收受 贿赂;六是利用职务或者职权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和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谋取非法利益等等。
三、税务系统职务犯罪的原因分析
(一)价值观的扭曲和法制观念的淡薄是导致涉税职务犯罪的心理因素
职务犯罪的滋生源于行为人价值观念的扭曲,税务系统职务犯罪也不例外。受“个人至上”、“拜金主义”等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极少数干部放松对自己人生观、世界观的改造,经不起金钱诱惑和享乐主义的侵蚀,滋生了以税谋私、以权 谋私思想,把公共权利视为私人特权,把个人利益凌驾于国家和人民利益之上,导致行为人的贪欲膨胀和心理失衡,在办事回报心理、贪图享受心理、侥幸过关心理等扭曲心理的诱导下,再加上自身法制观念的淡薄,就极容易造成思想滑坡和行为失控,在权利运用中出现偏差,从而走上职务犯罪道路。
(二)制约体系的缺位和监督的不力是导致涉税职务犯罪的制度因素
管理制度的疏漏,为职务犯罪提供便利;监督机制的缺失,使职务犯罪有机可乘。税务部门作为国家税收征收的法定机关,税务干部手中都拥有法律赋予的一定税收职权,经常与权、钱打交道。因而对涉税人员权利的监督和制约至关重要。税务系统虽然也建立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但是显然还不够完善,有些制度只是挂在墙上,写在纸上,没有得到认真执行。个别单位管理混乱,对税款的管理,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存在很多漏洞,监督制度也不够健全,各项监督措施没有到位,对税收人员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以致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
(三)对违法违纪行为查处的不力,在客观上助长了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
违法违纪行为发生后,不少单位对出现的问题采取遮掩态度,查处上碍于各种情况,搞既往不咎、下不为例、网开一面,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不敏感、不批评、不制止。姑息纵容的结果是,少数人由量变到质变,由小问题酿成大祸患,最后滑入了一条“违章——违纪——违法”的犯罪之路。同时,检察机关在惩处职务犯罪行为方面的力度也亟待加强。
涉税职务犯罪在各方面的表现主要是超越了职权擅自进行减免税务,向管辖内的纳税户借钱借物等行为,或者是暗示纳税人提供吃喝玩乐收受礼品等行为。对于涉税职务犯罪是属于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