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事情选择通过这种新型的方式处理。节约了资料,提高了办事效率,受到了更多人的欢迎。而在办公时候更能体现出网络的便捷,比如,在相关部门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信息公开时,更多的信息可以直接去网上查询。节约了部门的人力,便利了需要信息的公民,而且节约了公民去相关部门的时间、金钱的花费。但并不是所有的信息放到网上后,就已经处理完善了。有的信息是需要有正式文件,并且需要直接送达到当事人手机的。因此在处理问题时要注重节约时候保持公正性,善于利用网络新型方式与传统方式的结合,找到让每一件事情合理公正的方法。
王先生就因网络的利用而发生了一件侵害其利益的事情。王先生在A市B区拥有一套住房,房产证显示,房屋位于B区某路上的小区,建筑面试160平方米。因建设新道路的需要,A市B区人民政府于2016年5月6日在政府官方网站上发布了《征收公告》,决定对新道路周围的房屋实施征收。随即公布了具体的房屋补偿方式、价格标准、签约时间等,并按照相关的程序公布了其他应该公布的相关事宜。例如,选定房地产评估公司为本次的征收活动做房地产价值评估。
按照相关程序准备签订补偿协议,但在签订协议的时,王先生对补偿方式、补偿价格不甚满意。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协议,没有完成对此次协议的签订。于是A市B区人民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决定书》,责令王先生腾房。王先生感觉政府的做法不合法,想得到另自己心中满足的利益。感受到整个社会的法治风气,认识到能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只有法律,因此决定聘请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经过与我所的律师联系,我所李律师在做了详尽的维权攻略后,于2016年11月22日提起了行政诉讼。李律师在总结本案情形给予了以下分析:
1、本案的主要焦点是网上的公布的拆迁公告是否能被视为对被征收人已经告知。按照被告的说法征收公告在2016年5月6日已经网上发布,应该视为当事人王先生已经知道。因此时效应从该日开始计算,按照法律关于时效的规定,时效早已经过去。依此认为王先生没有起诉权限。
2、《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规定了,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必须得到充分的保证。虽然《通知》没有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的方式作出具体规定,但根据法条原理我们可知道,无论采取什么方式,必须能保证相对人知晓与其相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3、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在征收农民集体土地时,应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应尽量保证被拆迁人的知情权。
遇到拆迁问题不要盲目不要心急,也不能采取暴力方式进行斗争,应像王先生一样理智的看待问题。做一个理智的维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