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骗取失业金刑事责任是什么?
骗取失业保险金的行为的法律后果是要受到行政处罚,严重的要受到行政处罚和承担刑事责任。对于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对其行为人可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行为人诈骗数额较大的,成立诈骗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明确的规定,即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按照这一规定,对骗取行为的处罚主要有两种,一种责令退还,即对那些情节轻微,骗取时间较短,数额较小,行为系首次发生,并能主动交待问题的骗取行为,责令其把骗取的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如数退还给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另一种是罚款,即对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隐瞒已经就业的事实,以失业人员的身份骗领失业保险待遇;伪造失业登记证件,骗领失业保险待遇;冒充他人领取失业保险待遇;谎报年龄,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等。这类行为的共同特征是: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通过各种手段编造虚假情况,隐瞒真实情况,以达到非法占有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目的。
二、维护劳动保障的执法程序
1、应有两名以上劳动保障监察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有关证件,说明身份;
2、告知有人单位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方法;
3、了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并巡视劳动场所;
4、现场检查情况应有笔录,笔录应由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和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拒不签名或盖章的,应注明拒签情况。
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行为人骗取时间较长,数额较大,曾经因骗取行为受过处罚仍不改过,组织多人骗取失业保险待遇,拒不退还已骗取的失业保险待遇等情节。对具有这些情节的行为人,应当给予严厉的处罚,除责令其退还外,还应视其情节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