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有级别管辖的规定吗?
检察院也有级别管辖的,中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检察系统内部实行检察一体化的原则,上级检察机构领导下级检察机构,对其不起诉的决定当然有权进行监督。
行政案件的级别管辖是这样规定的:基层人民法院应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会管辖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等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不同情况下的管辖法院是不同的,需要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来确定管辖法院,一般来说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法院级别管辖规定是什么?
1、基层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指县级、不设区的市级、市辖区的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包括涉港、澳、台地区的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所谓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一般是指在经济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是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案件。
检察院有级别管辖的规定,民事诉讼的管辖法院,包括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的民事诉讼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自己辖区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