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第二顺序继承人均过世,遗产怎么处理?

法律专题2024-03-26 20:08:07未知

第一第二顺序继承人均过世,遗产怎么处理?

一、第一第二顺序继承人均过世,遗产怎么处理?

通过代位继承来处理,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遗产由死者生前所属集体单位或国家所有。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没有合法序列继承人,这样情况下死者遗产有死者生前所属集体单位或国家所有。如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继承人有人是在死者死亡之后过世,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办理代位继承或者或转继承手续。

二、抵押的房子可以继承吗?

被银行抵押的房产是可以继承。但是继承人如果处分该房产则需要经过抵押权人的同意,继承后继承人要偿还贷款。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由相关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被银行抵押的房产其实是并不影响继承人继承的。

三、继承人可以拒绝继承吗?

继承人可以拒绝继承,放弃继承权是指继承权人在继承开始后到遗产处理前,享有作出放弃自己的继承地位和应继份额的意思表示的权利。被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是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无需征求任何人的同意或认可,均有放弃继承权的自由。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是继承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只要不损害社会和他人利益,任何人不得干涉。

(一)继承权放弃的性质继承权是一种兼有身份权与财产权性质的权利,对于继承权放弃的性质,目前学界有三种观点,一是认为继承权的放弃仅具有放弃财产权的性质;二是认为继承权的放弃是一种纯身份权的放弃;三是认为继承权的放弃是一种复合性质的行为。笔者认同第三种观点,继承权的性质本身是一种私法权,兼有身份权和财产权的性质,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是对与身份权有关的财产权的放弃,兼具身份性与财产性,是一种复合性质的行为。

(二)继承权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继承权一经继承人为意思表示,即发生法律效力,故为单独行为。继承人可以放弃自己的权利,而且其放弃继承权的行为仅由其一方意思表示即可以成立,不需意思表示一致的达成,因此属于单方法律行为。

(三)继承权是可以放弃的继承权的放弃体现的是一种权利的放弃,根据法理,权利可以放弃,义务不得放弃,除非权利的放弃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继承法律关系中的利害关系人为继承人与第三人,其中第三人主要是指债权人。部分继承人放弃继承对其他继承人有利而无害,况且由于我国采取限定继承原则,继承权的放弃与继承权的接受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并不会产生多大影响。因此我国法律允许继承人放弃能够为其带来利益的继承权。

(四)继承权的放弃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意思自治是民法的基本原则,继承权的放弃作为一种权利的放弃,是继承人在不损害他人权利的情形下而为的法律行为,体现了民事主体按照其自由意志处分个人事务的意思自治原则。

上述情况可通过代位继承处理,抵押给银行的房产依然可以作为遗产进行分割。继承人得到房产后想要处分该房产,需要通过抵押人的同意。继承之后原房主欠银行的贷款没有还清的,继承人需要继续偿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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