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扶养人生活费按城镇计算吗?
是可以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也就是说,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乘以一定年数,如果是未成年人,则计算至十八周岁;如果是满足被扶养人条件的成年人,则计算20年,但被扶养人超过六十周岁的,则依上述规则递减。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是多少?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如四个人每年的抚养费加起来不超过)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三、被扶养人生活费法律特征是什么?
(一)被扶养人须是侵权行为的非直接受害人
构成被扶养人的侵权行为,必须造成受害人生命权或劳动能力丧失的后果。在侵权行为的法律关系中,被扶养人是其中的一个主体,但必须不是直接受害人,而是直接受害人以外的第三人,该第三人既可能是单数,也可能是复数,均须为独立于加害人与直接受害人以外,但又存在法定联系的人。
(二)被扶养人须是直接受害人生前或致残前扶养的人
被扶养人与直接受害人之间,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前,有法定的联系。这种法定联系,就是直接受害人在生前是被扶养人的法定扶养人,也就是在直接受害人与被扶养人之间,具有法定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是该法律关系的主体,这种法律关系,就是亲权或亲属权,以及其派生的扶养请求权。
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时,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按城镇标准计算,一种是按农村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要计算二十年,被抚养人是未成年的,生活费要支付到其年满18周岁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