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为人犯诈骗罪退款能减刑吗?
诈骗罪退还赃款是可以减轻处罚的,但具体的量刑情况,是需要根据退还赃款的实际情况而定的,司法机关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的实际表现,并根据是否存在立功的情况来进行减刑处理。
被告人如果主动退赃了,那么在法院判刑的时候,在量刑上会给予考虑。如果在服刑期间退赃款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悔罪态度良好,依法予以减刑。根据规定的减刑的条件,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第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第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第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第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第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第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二、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界限是什么
两者都使用骗术,后者也可能获得财产利益,这两点相同;但是,主观目的、犯罪手段、财物数额要求和侵犯的客体,均有不同。
招摇撞骗罪是以骗取各种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是损害国家机关的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它所骗取的不仅包括财物(但无数额多少的限制),还包括工作、职务、地位、荣誉等等,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当犯罪分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公私财物时,它就侵犯了财产权利,又损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属于牵连犯,应当按照行为所侵犯的主要客体和主要危害性来确定罪名并从重惩罚。
如果骗取财物数额不大,却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应按招摇撞骗罪论处;反之,则定为诈骗罪,如果严重地侵犯了两种客体,一般依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按诈骗罪处治;如果先后分别独立地犯了两种罪,互不牵连则应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处理。
对于诈骗罪的具体认定情况,是需要基于实际的涉案情况来进行处理的,特别是对于不同的诈骗金额大小所认定的量刑情节也是不同的。
如果是实施诈骗行为的行为人在诈骗他人财物得手之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的,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积极的退还赃物、赃款给受害人的,此时就可以认定为该犯罪行为人真诚悔过,可以被减轻或者是从轻处罚,具体的处罚标准还是要由人民法院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