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案件移送管辖可以异议吗?
民事诉讼对移送管辖有争议的,可以提出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二、民事案件移送管辖的条件有哪些?
1、案件已经受理;
2、受理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权管辖,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经先行立案受理本案件;
3、受移送的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
三、民事诉讼专属管辖的案件有哪些?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民事诉讼级别管辖的参考依据是什么?
1、一般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在民事诉讼中,移送管辖本身就有严格的条件限制,一般情况下是因为受理案件的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受移送的法院对案件是具有管辖权的,所以,尽管当事人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被裁定驳回的可能性是很大的,因为法院移送管辖都是严格依据国家法律制度进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