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对方承担责任,对方没有购买保险的,由责任人赔偿,如果对方不赔偿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果有关部门发现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并且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保险费的两倍罚款,而且一旦没有投保强制险的车辆发生了重大事故,车主需负全责,由此看来不交交强险的后果十分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在日常生活中,机动车都是需要购买交强险的,此时也是可以购买其他的商业保险的,在被保险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如果经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之后,认定被保险人承担责任的,此时是可以由交强险保险公司对被害人承担第一顺位的赔偿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