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诉法中的“亲告罪”有几种?
亲告罪一共有5种。亲告罪包括: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遗弃罪。
1.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2到7年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才处理。
3.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出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2到7年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4.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两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才处理。
二、亲告罪的特征是什么?
(1)亲告罪在认定上的主观性和模糊性。亲告罪在法院作出肯定性结论之前,相关行为究竟属于一般民事侵权还是犯罪行为,其认定较之于其他犯罪来说有很大的主观性和模糊性。以侮辱罪为例,其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名誉权,造成的具体危害是使被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社会评价因诽谤行为而降低程度的认定,主要根据社会观念、人之感受等一系列主观性因素。我国刑法第 246条规定为侮辱罪诽谤罪的构成要件之一的“情节严重”也往往离不开被害人自身的感受(司法实践中常以被害人不堪受辱而自杀或者精神失常的事实认定为情节严重)。它不是像故意杀人、强奸等犯罪,只要通过纯粹的客观外在事实的考察就可以基本断定相关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之严重程度以及犯罪是否业已存在。而是 “要看被害人对于这种违法行为的看法如何才能决定” 。
(2)亲告罪既有纯正的亲告罪,又有不纯正的亲告罪。所谓纯正的亲告罪,是指只能由被害人等告诉权主体告诉才能发生刑罚权的犯罪。如告诉权主体不进行告诉,那么即使社会危害性再严重,也不能进行追诉。如我国刑法第 270条规定的侵占罪。所谓不纯正的亲告罪,是指既可以由被害人等告诉权主体进行告诉,也可以由公诉机关依照法定职责进行控诉,而发动刑罚权的犯罪。我国除了侵占罪以外,其他的亲告罪均属于不纯正的亲告罪。如虐待罪一般情况下,由被害人告诉才处理的,但是如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公诉机关可以进行控诉而追诉行为人。
(3)亲告罪案件不同于自诉案件。自诉是指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控诉形式,它是私诉的主要种类。自诉同公诉相对应,是依据刑事程序确立的追诉形式,在立法范围上亲告罪同自诉案件是一种交叉关系。亲告罪同自诉案件虽然没有必然的联系,但二者却具有某种自然的亲和性;由于亲告罪所侵犯的私法益,而这些权利具有可处分性,自诉的追诉方式恰能为告诉权人处分权提供便利条件。
亲告罪和其他的罪行是有所不同的,亲告罪必须是告诉才予受理,不告诉即使是司法机构知道了侵害行为也是不会受理的,而其他的罪行只要公安机关查到了犯罪事实和证据就会受理,不一定当事人必须告知才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