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敲诈勒索罪与民事纠纷的界限是什么?
主要不在于数额的多少,而在于其是否有合法的请求权基础,是否使用了《刑法》所禁止的方式,如果在协商中没有运用威胁手段,没有造成对方恐惧,没有强行索要,而只是谈判过程中提出了一个主张,那就不符合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从客观到主观,若使用了威胁或要挟的方式,进而判断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进而再根据其数额判定罪行轻重。
敲诈勒索罪的成立必须存在暴力胁迫的手段,在财产流转的过程中需要具备让对方陷入恐慌的态度。从客观上讲,需要具备一定的胁迫行为;从主观上讲,行为人需要有非法占有目的,主客观一致才能构成敲诈勒索罪。若是不具备相应的主客观条件,仅仅属于正常的民事纠纷,属于正常的合同协商过程。
二、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有什么?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各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这是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不同的显著特点之一。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物。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如债权人为讨还久欠不还的债务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份的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等,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民事纠纷与敲诈勒索有本质上的区别,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客体具有复杂性,不仅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可以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胁迫的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犯罪主体属于一般主体,要具备相应的责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