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10日,青海印发《关于公布调整更新后的青海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青政{2015 }61号)调整了补偿标准,该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一、征地补偿标准
在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区域,征收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标准如下:
1、耕地补偿标准为该地区对应征地统一年产值的20倍,征地后以行政村为单位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按30倍计算。
2、牧草地补偿标准为该地区对应征地统一年产值的11倍。菜地、园地视同同等条件的耕地。林地按该地区同等条件耕地的征地统一年产值6倍计算。未利用地按邻近地类统一年产值1倍计算。建设用地按邻近地类标准补偿。
3、征用国有农用地的参照上述标准执行;涉及收回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应给以合理经济补偿。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1、青苗补偿标准为附着耕地的征地统一年产值的1倍。
2、集体土地上附着物、构筑物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度给予补偿;国有土地上附着物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3、非法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公告后在拟征土地上抢种、抢栽、抢建的附着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