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判决抗诉以被害人收到判决日期为准吗?
刑事判决抗诉以被害人收到判决日期为准,被害人对刑事判决部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申请检察院提起抗诉。不能直接提起申诉或者抗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条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第二百三十一条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二、上诉和抗诉的区别是什么?
(1)主体不同:上诉是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抗诉是与原审人民法院同级的人民检察院。
(2)理由不同:对上诉权,无须任何理由;抗诉则需要法定理由。
(3)方式不同:上诉可以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进行;抗诉只能以书面方式通过原审人民法院进行。
(4)后果不同。只有被告人的上诉,二审人民法院进行裁判时,要受到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抗诉则不受此原则的限制。
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
目前我们国家关于刑事类型的案件是有非常明确的抗诉的规定的,如果对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判决书和裁定书都不满意的话,那么是可以在收到判决书的第2天的时间提出抗诉的请求的,这主要指的就是人民检察院对于人民法院所作出的裁定认为有错误的情况之下要求重新独立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