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管辖规定是什么?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管辖规定是到犯罪行为地的公安机关来进行处理。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只有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法院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查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妨害公务案件过程中,应当密切配合、加强协作。
对于人民法院移送的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妨害公务罪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应当及时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判。
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当代的社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这样的一种行为是属于违法的行为,达到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将会按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此进行一定的处罚,并且这是属于由公安机关进行调查的公诉案件,并不是属于自诉案件。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当中的规定有明确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