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怎么办?
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一般不予受理的,是因为刑事自诉案件的证据很难搜集。自诉人向法院提供的证据,很难证明自诉状中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如果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的情况:
(1)缺乏罪证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被告人死亡的;
(4)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5)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6)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7)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8)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
第二百零六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第二百六十四条 对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依据法律规定,对于由检察院起诉的国家公诉,法院不能拒绝受理。如果案件起诉条件不足,法院应退回补充侦查。无法提出新的证据满足起诉条件的,由检察院作出撤诉决定并下达不予起诉的决定,而不是法院不受理的概念。只有在检察院强行起诉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做出证据不足的结论,裁定检察院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