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退回补充侦查阶段律师的工作,需要通知当事人吗?
退侦是办案机关的程序问题,不需要通知当事人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二、退回补充侦查要告诉律师吗?
退回补充侦查是需要告诉律师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诉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综上所述,律师是有会见当事人的权利的,如果律师要会见当事人,需要提交必要的身份证明,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安排会见,保证其权利得到行使。一般是一个月以内完成,补充侦查次数以两次为限,对于补充侦查案件,证据不足的,应该不予立案或者已经立案的做出撤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