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的反担保人有无追偿权?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应当是强制性条款而不是任意性条款。所以不管是担保人还是反担保人,行使权利的前提都是要先承担责任。
反担保人向本担保人承担反担保债务以后,反担保人即取得向债务人求偿的权利,此种权利即为反担保人的追偿权。反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的主债务人也就是主合同关系中的主债务人,而不是本担保人,本担保人向主合同债权人承担责任后即成为反担保人的债权人,所以反担保人即不得再行向本担保人进行追偿。
由于反担保的设置,法律并没有规定次数的限制,也就是说对反担保人担保反担保时,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还可以对反担保人的权利再次设置反担保,反担保人向本担保人承担责任后,既可以向主债务人进行追偿,也可以向次反担保人进行追偿。
《民法典》第七百条【保证人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担保适用的原则、方法、标的物、担保物种类适用于反担保。但反担保的担保方式只有保证、抵押、质押。
反担保是担保人转移担保风险的一种措施,其本质和担保并无差别。
反担保行为的性质与其他担保行为的性质一样,都是担保行为,当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所以反担保人在担责后可以追偿债务人。
二、反担保成立的要件
1、第三人先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才能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2、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3、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
4、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应办理登记或转交占有手续。
三、反担保的担保方式
反担保的担保方式有求偿保证、求偿抵押、求偿质押三种:
1求偿保证,是指 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以自己的财产和信誉确保第三人对债务人追偿权的实现所提供的担保;
2求偿抵押,是指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以自己的财产作抵押,确 保第三人追偿权实现的一种担保;
3求偿质押,是指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交给第三人占有,确保第三人追偿权实现的担保。
反担保的法律性质与其他担保行为的法律性质是一样的,都会受到《民法典》的约束与保护,所以反担保担责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在日常生活中,有很多的借贷都会存在担保人,此时也是为了更好的保证自己的债权的实现,此时有一种人,即反担保人,是对保证人进行担保的,此时需要注意的是,反担保人和担保人享有的权利义务其实是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