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样判断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嫌疑人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二、信用卡诈骗的行为有哪些?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三、伪造信用卡存在哪些情形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一)伪造信用卡二十五张以上的;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二百五十张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四、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有哪些?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五、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在哪些情形下可以监视居住?
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符合逮捕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只有同时满足以上四方面构成要件才能按照信用卡诈骗罪追责,但是信用卡诈骗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的量刑是不能一概而论的,取决于信用卡诈骗的数额和其他犯罪情节。信用卡诈骗案件中给银行或者其他受害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嫌疑人需要履行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