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惩罚性赔偿使用条件是什么?
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
(1)主观要件。
须侵害人主观上具有恶意、在道德上可非难,也即当行为人的行为是故意的,或明显不考虑他人权益,具有严重疏忽行为和重大过失行为时,行为人才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适用惩罚性赔偿有利于督促不法行为人在将来慎重行事,以免再次发生类似事件。
(2)客观方面。
不法行为人以作为的方式实施了损害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作为的行为,就是行为人积极地实施了某些行为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不作为的行为,是指行为人消极地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对于那些虽然不构成犯罪,但是又具有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
(3)客观要件。
须确实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失。这个损失既包括直接的财产损失,也包括可期待利益的损失,还应当包括非物质损害的损失(主要是精神损失)
(4)因果关系。
损害结果和不法行为之间必然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所发生的损害结果必须是由于不法行为人的不法行为造成的,而不是其他的原因造成的。
二、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都有哪些
在侵权领域只要符合前述构成要件,就可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合同领域,原则上也可以适用,但要作出一定的限制。限于以下范围适用:
(一)故意违约。
(二)因重大过失而违约。
(三)在某些特殊合同关系中,不论过错与否,一律适用惩罚性赔偿,一些法院,己将惩罚性赔偿适用于“当事人之间具有特殊关系”的违约案件。
如银行和储户,雇主和雇工、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理由是合同一方拥有较强的交易势力,另一方无法与之抗衡。
(四)在有些情况下,即当违约方有机会容易逃脱责任时,也可适用惩罚性赔偿。
三、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是什么
1、请求权主体是商品房的买受人。
商品房是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对社会公众销售的房屋,存量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和宅基地则不属于商品房,不适用惩罚性赔偿。
买受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购房目的可以是生活消费,也可以是投资盈利。
2、适用惩罚性赔偿尽适用于特定情形。
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欺诈与违约行为,而虚假广告、定金陷阱、质量缺陷、面积误差等其他欺诈与违约行为不适用惩罚性赔偿,出卖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
3、惩罚性赔偿是以合同无效或效力终止为前提。
买受人主张惩罚性赔偿,首先应当请求宣告买卖合同无效,或者请求撤销、解除买卖合同。反之,即使出卖人存在欺诈与恶意违约行为,但买受人不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或者不请求撤销、解除买卖合同,自然不能主张惩罚性赔偿。
在当代的社会,目前我们国家关于侵权方面的赔偿是包括有两种的,第1种是属于补偿性的赔偿,第2种是属于惩罚性的赔偿,这样的一种惩罚性的赔偿,实际上就是数额比较大,而惩罚性的赔偿,在使用的时候是有一定的条件的,这是属于非常明确的一种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