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土地所有权问题如何处理?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七条也规定,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一)当事人协商解决
所谓协商解决是指土地纠纷发生以后,由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直接进行磋商,自行解决纠纷的办法。
协商解决后,当事人双方应当签署协议。该协议由当事人自愿执行,没有法律的约束力。如果当事人一方后悔,拒绝执行,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调处。
(二)人民政府调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处理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
二、土地使用权纠纷如何解决?
(一)双方协商
双方当事人因土地权属发生纠纷后,可以自行协商处理,解决权属争议。
(二)行政调解
当事人可以向双方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调解。土地权属纠纷的调解属于行政调解,而不是人民调解。调解应本着尊重历史、照顾现实、互谅互让、公平合理、平等自愿的原则来处理。调解是处理土地权属纠纷最便捷的一种方式。
村民与村组织、村民个人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可以向乡人民政府或县级自然资源局书面申请调解。
申请书应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请求的事项和理由、有关证据。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自然资源局受理后进行调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
(三)行政处理
双方当事人若分歧较大,不能通过自行协商或行政调解处理的,可以向双方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申请土地确权。
行政调解是行政处理的前置条件,未经行政调解的土地权属纠纷,不得申请政府确权。
村民与村组织或村民之间的土地权属纠纷均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自然资源局申请土地确权。
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作出处理决定,制作处理决定书。
(四)司法救济
土地权属纠纷是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政府的行政处理是人民法院受理土地权属纠纷的先决条件。
若当事人对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应当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提请行政复议或在30日内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
农村土地所有权纠纷的解决办法主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大多数纠纷主要依靠基层通过协调的方式解决,依靠政府,少部分需要通过申请仲裁等法律途径进行解决。总的来说,如果的确情节较为严重,一定要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如果情节较轻,主要依靠协商。
随着我国的农村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农村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土地纠纷的数量也是在不断的上升的,此时是会存在不同类型的土地纠纷的,比如说土地确权纠纷、土地转让纠纷等,无论是哪种纠纷类型,都是要及时的处理和解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