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恋爱期间以共同名义购买房屋并登记于双方名下,且明确登记双方占有份额性质为共同共有,应当认定双方对房屋共同共有;
2、恋爱期间共同购置的物业并登记在双方名下,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且双方不具有家庭关系,应视为按份共有;
3、恋爱同居期间购置的房屋应考虑双方实际出资进行分割;
4、恋爱期间共同购房并登记在双方名下,没有约定房屋共有性质的,应认定为按份共有;
5、恋爱期间共同出资以一方名义购房,分手后房屋出资应返还;
6、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以结婚为目的买房并登记在女方名下,应视为彩礼,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分手的可请求女方返还;
7、恋爱期间,一方以结婚为目的出资购买房屋,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应视为彩礼;恋爱关系终止时,另一方应还出资方购买房屋的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