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业主可以向该居住区的物业和业主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他们进行调解。物业可以向违规业主发出整改通知。如业主不配合,则可通过工商局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干预,并上报有关执法部门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对其处罚。业主擅自“居改非”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如果还没有效果,那就可将其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排除妨害,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此外,“住宅商用”经营者是通过租赁关系取得使用权,一旦事后有业主向法院提出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证据,将判定租赁协议无效,而工商部门也将按照“涉嫌提供虚假证明”吊销经营者营业执照等。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 【业主改变住宅用途的限制条件】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