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2、行政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应当自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
3、法律依据:
(1)《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行政复议申请超过时效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