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文物保护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因此,无论是山上、田地、湖泊等出土的文物毫无疑问属于国家。在从事生产生活活动时,有文物被挖出,是因工作需要而非故意,而且在第一时间保护现场并通知相关部门的,不属于违法犯罪,但如果不上缴国家相关文物收藏单位而据为己有的,则构成非法占有,必须依法返还。
2、《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的;
(三)擅自将国有馆藏文物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
(四)将国家禁止出境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送给外国人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
(六)文物的;
(七)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
(八)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妨害文物管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