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按照收养的程序上户口。
(一)在派出所领取入户审批表;
(二)填表后到单位(无单位的到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备齐有关证件及复印件,证明材料;
(三)将审批表和证明材料交派出所并领取回执;
(四)对证明完备、手续齐全的,派出所将材料报公安分局;
(五)等候分局、市局的验证或调查复核通知;
(六)收到批准通知后到市局人口管理处办理手续。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