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贷款申请条件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北京市城镇居民及在北京常驻的有居留权的外埠居民、境外、国外公民,申请贷款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合法的居留身份;
2)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
3)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有贷款行认可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或(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保证人为其担保;
5)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6)提出借款申请时,在建行有不低于购买住房所需资金的30%的存款,若已作购房预付款支付给售房单位的,则需提供付款收据的原件和复印件;
7)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应提供材料
借款人到建设银行经办机构或已与建设银行签订合作协议的开发商处填写个人住房贷款借款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户口本、身份证或其它有效居留证件;
2) 职业和收入证明;
3) 购房合同或意向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4) 占房价款30%的首期付款证明;
5) 建设银行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三、办理手续
建设银行经办机构或建设银行委托的律师事务所(或公证处)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调查。
1) 建行经办机构对借款人的申请进行审批。
2) 借款人开户、领储蓄卡并签订借款合同。
3) 办理抵押、保证、质押和保险等有关担保手续。
4) 借款合同生效,资金划入开发商账户。
四《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五条: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4、无住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有住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
5、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
6、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下列资料:
1、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2、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的经济收入的证明;
3、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4、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
5、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持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6、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