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可以分为以下情况:独立适用或者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对于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法律依据:《刑法》
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