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有下列违约情形之一,承租人请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2)因不可规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失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房屋,经承租人催告后,经营用房在两个月内仍未交付的,住宅用房在十五日内仍未交付的;
(4)交付的房屋不符合约定的使用条件,无法使用或者严重影响经营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