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水支付暂行限定》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薪水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做法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薪水和经济赔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没理由拖延劳动者薪水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薪水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薪水准则支付劳动者薪水的。
经济赔偿和赔偿金的准则,按国家有关限定执行。
法律知识2023-06-21 05:11:01未知
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会怎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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