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旧伤复发,经治疗工伤协议医疗机构书面建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即治疗工伤符合规定标准德费用和住院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停工治疗和休养期间原单位工资福利待遇照发。
但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了劳动关系,领取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之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旧伤复发费用自理。
2、《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3、《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九条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本次伤残的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