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针对抢劫信用卡如何计算抢劫数额问题专门作了规定,即: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的,其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为抢劫数额;抢劫信用卡后未实际使用、消费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补充规定,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无法实际使用、消费的部分,虽不计入抢劫数额,但应作为量刑情节考虑。这一规定,使得抢劫信用卡犯罪的惩处体系更加完备。即根据三种不同情况分别作不同的处理。一是卡内余额全部被消费、使用的,以其消费、使用金额为抢劫数额;二是卡内余额部分消费和使用的,对未消费、使用部分不计入抢劫数额,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三是抢劫信用卡后未消费和使用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由于银行业的繁荣、快速发展以及互联网的普及,银行转账或者电子支付、手机银行等支付平台可能成为抢劫犯罪分子获取抢劫财物的手段,针对这一新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电子支付、手机银行等支付平台获取抢劫财物的,以行为人实际获取的财物为抢劫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