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现以下情形的,不直接抚养女儿的一方可以起诉夺回女儿抚养权:
1.与女儿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女儿的;
2.与女儿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女儿行为;
3.八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女儿,愿随己方生活,己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