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一方利用对方轻率、无经验,提出或接受对方提出的有利于自己的重大不公平条件。与欺诈不同,欺诈行为的特点是一方故意制造假象或隐瞒真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为意思表示。但在上述情况事,获利一方并未故意弄虚作假,使对方产生认识上的错误,而仅仅利用对方欠缺判断能力或判断上的失误以获得暴利。
3、一方基于自己陷入危难,有所急需,不得不主动提出或接受对方提出的重大不利条件。与乘人之危不同,乘人之危行为的特点是,行为人具有利用他人陷入危难的条件而获得暴利的故意,而上述情况中,获利方对于受损方陷入危难的情形不知情,仅仅是贪图便宜而接受或提出有利于自己的条件,主观上不存在乘人之危的故意。
4、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负责人以权谋私,不惜损害国家或集体利益,故意提出或接受对方提出的重大不利条件。例如,厂长批条,将该厂产品以极低价格售予其亲友。此行为中,厂长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虽并未与对方恶意串通,但基于亲友关系,故意实施显失公平行为,损害了企业的利益。